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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冀传〔20222号),科学谋划,统筹推进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现结合衡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共同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衡水、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将法治原则、法治理念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积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衡水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

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本实施方案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到2025年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定的目标,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工作中率先突破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2.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3.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4.严格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全面编制、公开市县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推动“两单合一”,2022年年底前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加强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5.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聚焦重点领域、区域精准放权创新“照单点菜”放权机制,推广“最多跑一次”,压缩审批时间。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统一备案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的规定,降低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6.持续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切实降低企业办证成本。试点开展“证照联办”改革。打造高频“主题式”办事套餐”。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7.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后续处置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审管衔接互动厘清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衡水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8.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深化创新创业审批服务改革,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除不宜网上办理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实现100%全流程网办。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加强传统服务模式与智能服务模式有机结合,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9.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系统排查和清理各类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显性和隐性壁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0.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1.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2.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产权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13.围绕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顺利实施及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通过立法推动解决问题密切关注国家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度和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进程,适时制定完善我市相关配套制度。梳理地方法规中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不相适应的条文并加以修改。及时跟进。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14.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推进相关联相配套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健全立法计划编制机制,科学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有效发挥立法专家顾问和立法基层联系点作用。(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15.严格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不一和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认真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16.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并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7.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责任单位:市委巡办、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8.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切实增强工作实效。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19.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全面落实《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基层,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巩固扩大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成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与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不同层级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2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电商平台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严格执行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落实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市教育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22.巩固拓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果,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市县乡全覆盖。全面梳理、规范精简执法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等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本领域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各级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源头防范,及时全面评估执法风险,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2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2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情况,适时修订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25.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26.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明晰行政权力边界。(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27.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28.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制度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部门)

(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29.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到2025年建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制定修订发布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应急指挥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0.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健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有关部门)

31.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2.推进应急预案演练向实战化、常态化转变,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33.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依法保护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合法权益,完善激励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衡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34.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各职能部门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35.健全行政裁决工作体系、畅通受理渠道、推进裁诉有效衔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行政裁决职责有效落实。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加强行政裁决中的调解工作,促进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加强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36.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22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37.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38.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强化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

39.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的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40. 严格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41.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丰富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手段。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42.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43.加强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44.严格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衡水)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提升全市政务诚信水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衡水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45.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46.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47.2023年年底前实现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48.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职能边界和工作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统一认定使用,2023年年底前实现证照数据“应归尽归、实时汇聚、真实有效”,电子证照全面覆盖政务服务制证业务,企业设立时同步发放电子印章,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电子印章100%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49.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50.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强化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51.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向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汇集数据,支持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建设,为执法监督创新工作机制和手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5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并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53.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4年年底前实现对全市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认真做好全国和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的推荐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薄弱地区和基层市县的指导、督促。严格对标对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落实。(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54.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55.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56.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市直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57.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5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落实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59.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课题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结合全“八五”普法规划,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以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为主要平台,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营造法治政府建设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委党校(衡水市行政学院)、市法学会)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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